各有关依托单位及项目申请人:
2021年度省基础公益项目申请通告中明确规定,涉及生物医学(含实验动物)的研究,需要上传伦理证明。现将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伦理证明分为涉及人的伦理证明和实验动物伦理证明两种。
2.伦理证明由依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出具;动物伦理证明需由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成立的动物伦理委员会出具;且在研究过程中,严禁在未持证单位开展实验动物研究。
3.如申请项目同时需要上传上述两类证明,请合并扫描成一个文件后上传到省基金申报网页相应上传接口。
4.委托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外单位开展动物实验的相关费用,可在项目预算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开支,并在申请书正文中说明,其中:探索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在正文中的研究条件部分说明“动物实验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外单位开展”(不得出现该外单位名称),其他类型项目应在正文中的研究条件部分说明“动物实验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XX单位开展”(请注明该外单位名称)。项目组成员中无需添加委托的持证外单位人员。省内联合基金按项目类型参照执行。
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本单位开展动物实验的,也应在正文中的研究条件部分说明“动物实验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本单位开展”。
5.《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果验收、检定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的产品生产,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设备作为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或者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其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课题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验收、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其设立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和动物实验的伦理审查。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